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新模式。该支付模式在现有的缴存人先付款后提取的报账模式上,新增直付模式(即直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无需缴存人先行垫付),有效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支付压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直付资金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于2024年9月15日起申请办理。
缴存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结合其购房付款方式、贷款需求等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可以。提取额度需扣减已直付的购房款金额,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成都公积金中心支持缴存人“可提可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际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电子版或纸质版《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查看缴存人可直付购房款的金额。
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就近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可以。预审通过后,还未划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按原渠道撤销预审。例如预审申请在城南服务大厅办理的,那么撤销预审也需前往城南服务大厅办理。
按照《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直付金额全额退回至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不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直付的住房公积金退回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更新于: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