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官网12月11日公布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将自明年起实施。
根据新政,新市民、青年人在成都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指未获得成都户籍或获得成都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缴存人。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十、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按照《成都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公委〔2017〕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办法转续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具体为:成都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
二、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依据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信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四、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租赁提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具体细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更新于: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