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优化完善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标准,具体为:成都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500元/月,桐庐县为1050元/月,淳安县为750元/月,建德市为600元/月。
二、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缴存人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出台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更新于:2023-12-11